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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北京海瑞思科技有限公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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监控视频随意调取,个人隐私泄露风险大

时间:2016-10-26点击次数:43

在街道的角落、商场的天花板上,安装着许多“看得见”我们、记录着我们行为的监控摄像头。这些“电子眼”维护着城市的治安,**着财产安全。但技术从来都是双刃剑,处于“探头时代”的我们,在享受社会防控的同时,也面临着个人隐私泄露的风险。



为加强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,近日,《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(送审稿)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在省法制办官网上公开征求意见,拟规定:禁止在旅馆客房、宿舍、公共浴室、更衣室、卫生间等涉及公民隐私的场所和部位安装具有视(音)频采集功能的技防产品或技防系统。

然而,许多市民依然困惑的是,监控探头怎么装?如何管?谁来管?摄像头下的公民隐私如何保护?连日来,《工人日报》记者对此进行了走访调查。机房动力环境监控www.由mxt12整理发布

店铺:监控视频自由调取

监控摄像头近年来迅速推广,记者近日实地走访广州市天河区两个大型地下商场后,统计发现,80%以上的店铺都装有摄像头,数量从1个至4个不等。多家店主表示,店内安装摄像头是商场方作出的规定,并且是出于防盗的需要。

记者调查发现,摄像头的安装是商场方规定的,但其安装位置与具体管理则由各个店家负责。

在天河区体育中心路的一家商场内,一手机配件店的老板告诉记者,自己店内摄像头记录下来的监控视频不归商场管理,店主可自由调取、查看和处理。“你看过道上安装的那些‘大家伙’,它们才是商场装的,归商场直接管理。”老板指着正对着自己铺位的“电子眼”说道。ups蓄电池监

为了验证手机配件店老板的话,记者随后以丢失重要物品为由,先后进入该商场内两家女装店,要求调出店内监控视频帮助寻找。两家店的店主知道原因后,都很快在电脑上输入密码登录一系统,为记者调出了监控视频,视频中店铺内的画面十分清晰。

当问及视频的归属权和管理权时,店主的回答和手机配件店老板的回答一致:安装在什么地方、如何处理监控视频均归店铺管理,商场方不参与。

事实上,在监控视频的管理上可能出现的疏漏,已经带来了隐患。

据媒体报道,去年,一个叫“俺瞧瞧”的视频直播网站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,在平台上上传了监控视频。只要登录该网站,通过关键词搜索就可以查看相关搜索词的实时直播视频。大到餐馆、小到小卖部,你的一举一动都可能在该网站上被实时直播。目前,“俺瞧瞧”已暂时关闭,但类似的视频网络直播网站并未绝迹。

商场:发现问题事后投诉

为进一步调查监控视频的监管情况,记者来到该商场的4号客服中心对此进行询问。工作人员给出的回复是:店铺内安装摄像头的确是商场的规定,但厕所和试衣间是**不允许安装的。

当记者问及是否会对店家安装摄像头的位置进行检查、并参与对监控视频的监管时,该工作人员表示“不方便提供信息”。“如果发现哪家店的摄像头有问题,顾客可以向商场反映,我们会进行处理。”该工作人员称。

商场的说法让消费者小黄很担忧:“万一店主将摄像头安装在试衣间,又无监管方进行日常排查,一旦有消费者进入试衣,后果真是不敢想象。”小黄说, “按照商场的说法,只能出了事以后再处置,但那时对消费者的伤害已经构成,事后也不一定能补救。”

记者随后来到该商场的3号客服中心,对监管摄像头一事询问工作人员,得到的回答依然是“不方便提供信息”。

记者就商家的监控视频管理问题咨询了广州警方。广州市天河区新塘派出所给出的回应是:警方负责管理城市大街小巷的摄像头,商家自行安装的监控有利于防止盗窃,维护城市治安。

值班警察表示:“如果认为自己的隐私被侵犯,可以到执法部门反映。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后,情况属实会作出警告或勒令撤下摄像头等程度不同的处罚。”

如果只有当消费者隐私权受到侵害后,商家安装的监控视频才会得到管理,这是否意味着商家拥有商铺内的视频管理权限?

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满玉认为,商铺内装有摄像头是否构成侵权,**,要看摄像头安装的位置。如果安装在试衣间、盥洗室这些隐私区域,就构成侵权;*二,要看摄像头的用途。如果是安装在公共区域出于防盗监控,安装行为则是商家的权利。“但如果监控的目的在于进行非法传播,造成恶意侵犯他人隐私,消费者可以诉诸法律。”杨满玉说。

律师:“事前震慑”还不够

商场方对商铺的监控安装和处理疏于管理,若发生侵犯消费者隐私的事件,谁来负责?

对此,杨满玉表示:“既然要求商家必须安装摄像头,商场就应对安装以后的使用进行一定程度上的管理。但关于公共区域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责任分配,就目前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说,并未就这一方面作出详细和明确的规定。”

杨满玉表示,相关规定不够详细明确,是导致执法难度大的关键原因。“对行政部门和执法机关来说,法律条例规定得越详细越好。如果灵活操作的空间太大,到了相关部门的手里,也不好裁量。只有实现有法可依,执法必严才能更加顺利。”

此次《办法》明确规定: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公共区域安装、使用技防产品或者技防系统,不得妨碍公共区域技防系统的正常运行。

“《办法》如果可以得到落实,有明确的规定肯定是好事。但只是勒令禁止仍远远不够,应在规定的基础上再有一个量化的界定,比如对公共区域的定义等,不然容易导致法律法规在落地的时候出现问题。”杨满玉认为,做好事前防范的任务不会比事后处理的任务轻,但法律目前在“事前震慑”这一块仍不够健全。

广东深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爱东向记者介绍,早在2009年,**审批的《保安服务管理条例》中就规定了保安监控和个人隐私的侵权处罚条款,侵犯个人隐私后果严重者,可以处以2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。不过,张爱东表示,这个条例鲜有人知道,他还没见过这方面的案例。

张爱东认为,保护个人隐私,更重要的是**实践中提高侵害个人隐私的索赔额支持力度,增加侵权人的违法成本。“对个人隐私的保护,现有法律法规是有明确规定的,但是**实践中对侵犯个人隐私的判赔额太低。法律对不法行为形成震慑,才能真正对个人隐私起到保护作用。”张爱东说。

《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(送审稿)》规定——

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技防产品或技防系统危害*以及侵犯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,所装技防产品或者技防系统应当**于满足自身安全防范需要,不得擅自扩大覆盖范围。禁止在旅馆客房、宿舍、公共浴室、更衣室、卫生间等涉及公民隐私的场所和部位安装具有视(音)频采集功能的技防产品或技防系统。

在公共区域安装、使用技防产品或者技防系统,在涉及公民隐私的场所和部位安装具有视(音)频采集功能技防产品或技防系统的,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;拒不改正的,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,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,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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